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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2016-03-18 7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