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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

2014-01-24 7396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1.分解目标责任。依托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平台,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和相关企业。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环保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按照分工,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2.强化考核督促。本市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区县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和部门,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实施区域或单位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能评限批。

  (二)健全法规标准,提升行为底线

  1.强化地方环境法制建设。2014年,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出台《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重点解决执法难度大和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快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

  2.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尽快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窑炉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抓紧出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一批行业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推进饮食业油烟排放、机动车排气遥测等标准的研究制定;制定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核算、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控制、绿色施工等一批技术规范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要求。建设发电机组煤耗检测认证体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日常监管

  1.严格日常监管和执法。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加强对燃煤锅炉和窑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重污染工业企业和结构调整企业,以及扬尘、油烟等社会生活源的监管。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污、非法排污。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高限予以重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2.大力推进执法专项行动。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专项检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和大气环境重点难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渎职枉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