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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拟增地方政府责任人引咎辞职

2014-07-15 3473

  处罚

 

  加强政府问责

 

  地方政府:有瞒报谎报等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如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释疑:地方政府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去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意见书中曾指出,地方政府应积极、及时、有效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若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让其承担更重的责任。沈岿表示,“强调对政府的问责,是因为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工作。”

 

对于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引入约谈制度是一种创新。“引入约谈,能够在前期对事件进行有效的干预,避免后期造成更大的危害。”他表示,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制度,本身有保安、告诫的作用,在实际的操作、管理中应该突出地加以利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