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13-01-05 7275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28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29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
29.1 审定章程的修改内容。
29.2 审定通过任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
29.3 审定通过理事的产生、任期和名额增减方案。
29.4 审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和程序,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9.5 审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9.6 审定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决定。
29.7 审定通过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9.8 审定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和报告。
29.9 审定内部规章制度。
29.10 审定表彰和奖励活动方案。
29.11 对会员违反本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按章程第11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9.12 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常务理事,经批准可领取本会的报酬。
29.13 审定其它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30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31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和任期:
31.1 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的产生包括本会主管单位委派的组建者,以及在本会组建文件上确认的发起人,他们作为常务理事的身份除非因下述原因而终止:退会,死亡,本会解散或清算,及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31.2 增减常务理事和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31.3 除本章程第31.1条产生的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的每届任期为四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32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33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规则,可参照本章程第27条规定。

第34条 常务理事会可设立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常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拥有授权的权利。除此之外,常务理事会可以为任何合法的原因建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拥有某项常务理事会合法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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