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13-01-05 7382


第七章 监事会

第35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构。监事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36条 监事长和监事由主管单位选派。

第37条 监事会职责:
37.1 依照章程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37.2 监事可以,但不是必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37.3 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如发现问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37.4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尽心尽力地执行监督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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