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13-01-05 7299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46条 本会经费来源
46.1 会费。
46.2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46.3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6.4 利息。
46.5 其他合法收入。

第47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4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49条 本会的会员、理事、官员或任何的个人不能从本会净收入中受惠,除了其为促进本会实现宗旨而提供的服务应有的合理薪酬除外。在本会解散后,任何会员、理事、官员或个人无权要求本会资产的分配。

第50条 本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51条 本会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监护本会的所有资金和资产。

第52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注册地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53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54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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